黑龙江省法院系统行政案由审理案子的行政庭立案
2006年上半年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凡是行政案件,一律由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
此规定不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而且,导致了行政庭如果不愿审理案子,就不给当事人立案的不良后果,对当事人来说,使本来就非常艰难的民告官,变得更加艰难。
笔者朱以山2006年就不幸摊上了两起,其中一起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十多天了,至今还没有给我立案。
黑龙江省竟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一回事。在这里,由于相当一部份法院和法官经常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希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早日改变错误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