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诉移动公司扣收“点对点彩信费”案正式调解结案
2006年6月5日,笔者朱以山认为移动通信依安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向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参见:《朱以山诉移动通信公司扣收“点对点彩信费”案被正式受理》一文,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75929。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退还原告朱以山点对点彩信费25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支付原告朱以山交通费5元和诉讼误工损失费149.32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
至此,本案正式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