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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山来迟 @ 2006-08-23 08:45

村民因举报村支书被打得头破血流,本地没有人敢拉伤者去医院

——报警一个多小时公安机关没有到达现场,打人者顺利逃逸

  事情发生在中国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建新村。

20066月,依安县上游乡建新村村民边凤华(女)、刘茂君等到北京上访,控告本村村党支部书记靳长春非法占用耕地,非法砍伐林木等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转到依安县上游乡调查处理。

2006724早晨六点多钟,边凤华、刘茂君他们正按照依安县上游乡纪检委书记刘福森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到依安县上游乡反映有关村党支部书记靳长春违法违纪的具体问题。

这时,在靳长春的部署下,村口有以任晓峰(建新村会计)、靳长发(靳长春的堂弟)、丛立家(原建新村村长、建新村五屯屯长)等人为首的参与的拦截,极力阻拦村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并不允许任何人出车拉他们去上游乡政府。其中,本来说好用赵天荣的四轮车,被任晓峰他们阻挡,其他村民也就没有敢出车的了。

大约在六点多钟,边凤华走到建新村二屯刘清德房东头时,靳长春的儿子靳国赫(年龄20多岁),开着四轮车从后面追上边凤华,用事先准备好的铁叉子(东北人称“洋叉”,木把,四个齿,常用于翻地、挖沟等),劈头盖脸地朝边凤华猛打过来,“洋叉”把被打人打折。边打边说:“我让你走!打死你,看你上哪告去?!”丧失理智地往死里打边凤华。

55岁的女村民王凤云听到边凤华的喊叫声,出声制止靳国赫的暴行,靳国赫非但不听,反而抄起已经打折了的“洋叉”头(带四个齿的那头),向王凤云打了过来,王凤云被打中。

靳国赫打累了后,看到满脸是血而且倒地的边凤华,加之村民们纷纷聚拢,靳长春才开着四轮车载着靳国赫扬长而去,。

当地的三四轮车没有一个敢出面出车拉边凤华和王凤云去医院治疗的,边凤华只好用破衣服包上鲜血直流的脑袋来止血……,血,仍然顺着头发、面颊和耳际,不停地流淌,她身上的多处伤口也在不停地流血。

案发后,边凤华忍痛在村民魏德山家拨打“7780110 报案,接通,答应马上出警当时是6点半左右。

718分,刘金德用手机(号码13836286320)拨打上游乡派出所电话“7780110 报案,接通,通话12秒,答应马上出警。

730分,尹殿忠用手机(号码13514653898)拨打上游乡派出所电话“7780110 报案,接通,通话30秒,答应马上出警。

时针已经指向了上午8点,依安县公安局和上游乡派出所均没有一个人赶到现场。

这个时候,人们看着两名伤者,焦急的等待中夹带着异常的气愤,一是气愤靳长春、靳国赫父子太嚣张;二是气愤公安机关太不把百姓的死活放在心上;三是气愤一些村民太胆小如鼠,见死不救。往依安拨了两个电话,均没有现成的车辆。

突然,有人说知道克山县西联镇一个养车司机的电话,于是,克山县西联镇的周长龙给出了一趟车。但是,要价140元,高出当地雇车价格的六至七倍之多,当然,路程也远。

直到840多分,边凤华他们在乡亲们的陪护下离开建新村,此时,依安县公安局和上游乡派出所均没有一个人赶到现场。此时距第一次报警时间已经100多分钟,距最后一次报警时间也已经一个多小时。

须知,依安县距建新村仅40华里,而接到报警电话的上游乡派出所距建新村仅12华里。据了解,依安县公安局及其治安大队、刑警大队、交巡警大队和上游乡派出所等均有车辆,尽管很多都是没有牌照的非法上路行驶车辆,但也不至于同时都坏了,即使同时都坏了,那也是依安县公安局及其所属队、所的责任。我们再退一步讲,即便是他们的车辆同时都坏了,12华里,步行也就一个小时左右,怎么也达不到100多分钟不出警的地步。据当地老百姓讲,村屯干部如果有谁被老百姓推搡一下,村屯头头们打个电话,派出所甚至县公安局的某个大队,会神速般地赶往现场,从来没有100多分钟过。由此可见,依安县公安局及其所属队、所,根本不是什么不可为,而是故意不作为。当然,依安县公安局是历来不把普通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的,笔者朱以山举报过包括依安县人民法院等多起党政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安县公安局是一次也没有给我正式书面答复,一次也没有依法查处,任凭局长、院长、主任们至今逍遥法外。

经依安县人民医院确诊,从2006724出具的诊断书来看,边凤华为:“头、面部开放性外伤,脑外伤二处,双上肢和臀部多处划伤”,并要求住院治疗,从当天拍摄的照片和治疗了两天后看,头部、面部,胸部、腰部、臀部以及左右臂均有创伤,面部伤口达三四厘米,头部露出了头骨,胸部、腰部、臀部的叉子痕迹清晰可见,约有四五十个之多,手段极其残忍。

依安县人民医院2006724为王凤云出具的诊断书认定:“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左肩部和臀部软组织损伤”,需要住院治疗。

在边凤华、王凤云被打后,刘金德(王凤云的丈夫,边凤华的大伯哥)问身为上游乡建新村党支部书记的靳长春:“你们把人给打坏怎么办?” 靳长春对刘金德说:“打死你们,我有钱!我有人,你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当时,靳长春的叔叔靳绍德在现场,而且当天还是建新村的集贸市场的日子,人很多,靳长春当众说:“凡是告我的,都没有你们好,我要一个个收拾!!”其气焰之嚣张,其言论之霸道,充分暴露了他不可一世的架势,仿佛这个国家唯有他一个人说了算,天下他第一。同时,也证明了这起殴打他人事件就是他靳长春策划和指使的。

也难怪,当年,他不给刘茂君、刘玉英父女足量承包地,刘茂君、刘玉英父女告了多年状,也没有解决,笔者朱以山20057月接手后,到依安县法院起诉,依安县法院不受理;到依安县农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安县农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申请上游乡人民政府处理,上游乡人民政府不作为;到法院起诉上游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依安县法院也不予立案………,也怪不得人家靳长春敢于公然叫嚣,原来依安县,包括公安局、法院、政府,农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等在内的机关单位,都已经被他疏通了,都在为他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笔者朱以山为此专门撰写了《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农民冤情无处诉》一文,地址:http://www.hicourt.gov.cn/bbs/show_con.asp?id=14467&a_user1=%C9%BD%C9%BD%C0%B4%B3%D9&a_id=2。在包括东北网在内的互联网发布后,得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的高度关注和批示后,此案才勉强在依安县人民法院低三下四的协调下(靳长春确实是很有面子),给了刘茂君他们土地,但是却没有对前几年来不给土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据依安县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说,此案是在依安县委有关领导的亲自过问下解决的。我说,怪不得县领导那么忙,原来他们尽干些分外的工作,如果不干分外的工作,恐怕就显不出领导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至今,依安县人民法院也没有依法受理刘茂君、刘玉英父女起诉上游乡建新村对前几年不给土地造成损失的补偿,起诉状还放在依安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埋下了不和谐,不稳定,甚至是动乱的种子。

打人的当天下午,上游乡党委停止(而不是免去)了靳长春的村支部书记工作,由会计任晓峰主持工作。

建新村会计任晓峰只给拿来500元,上游乡领导给拿来300元,靳长春、靳国赫父子是在本文征求意见稿发出四五天有关部门看到之后,才被迫拿钱。目前,靳国赫仍然没有被依法拘留。我实在是不知道,依安县公安局,你们究竟怕靳长春他们家什么?你们究竟有多少短处在人家手里???

上述事实有中国移动网查到的记录,有依安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边凤华被打后拍摄的照片,村民刘茂君、尹殿忠、刘金德的陈述,边凤华、王凤云的陈述,笔者朱以山2006727早到依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2021房间的所见所闻,村民的往来账目复印件等等。

据了解,靳长春自己掌握机动地2000多亩(刘茂君等人测量),还能没有钱?2000多亩地发包出去,一年就三四万元人民币。边凤华、刘茂君等人不但把靳长春告到了依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也把他告到了依安县公安局、依安县林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列举的靳长春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乱砍滥伐林木

1.2006年开春,靳长春违法采伐我村东西垄林木500棵,树的直径30多厘米,以每棵75元卖掉,钱款由靳长春占有。

2.同期,靳长春砍伐护村林100棵,树的直径30多厘米。

3.2003年靳长春以防洪名义砍伐108棵树,缺口至今没有堵,2003年秋以每棵65元卖掉,钱款由靳长春占有。

4.2003年,靳长春违法将8亩地的树苗拔掉,交给王世全耕种。

二、挪用土地承包款

1.2001年——2006年,靳长春把前建新村的200亩水田发包出去,每亩500元,共计100000元没有入账。

2. 建新村五屯的部分土地和机动地1998——2003年五年的农业税和三统筹四提留,共计20多万元没有入账。

3.1998年靳长春刚当支部书记时,在村里拉走一车小麦归为己有,至今未还。

4.1998年村里二改三高压铝线(约8里地长),有一四轮子,靳长春把它卖掉归己。

5.2001年靳长春让杨永仁的车把扶贫的三吨“大庆绿洲”化肥,送到克山农场自己种地用了,当时贾振起、刘敬德跟车,可以证实。

6.1999年,靳长春把村里的地膜和甜菜纸筒,卖掉一车,钱归己。

还有很多违法行为,在此不一一列举。真是触目惊心!!!

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2立方米以下、 幼树100株以下的, 非林区 l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 或者造成相当于2立方米木材、 100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10立方米以下、 幼树200株以下的, 非林区5立方米以下、幼树100株以下的, 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的有关条款: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凤华、刘茂君等村民强烈建议:靳长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靳长春得知边凤华他们如此控告他,于是恼羞成怒,部署报复和纵子行凶,于是,发生了靳国赫行凶滋事。

现在,边凤华、王凤云急需一大笔款子住院治疗。

希望黑龙江省依安县的有关部门能够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一问题,把违法者早日绳之以法,使百姓早日安居乐业。

据可靠消息,在黑龙江省依安县这个地方,不止一个村屯的书记村长欺压百姓,他们早已成为先富起来的典范,更有的人在依安县城内购买了楼房,有的甚至是买了面积不小的门市楼,贫富悬殊在这个贫困县表现得尤其突出,各种社会矛盾不能不日益尖锐和激化。

此文能够引起社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笔者朱以山就知足了,就满足了。备有相关证据,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

刘茂君的电话:0452-7782081

刘金德的电话:13836286320

尹殿忠的电话:13763482431

2006-7-28

附注:2006731,笔者朱以山专程送中共依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依安县人民法院依安县公安局,依安县林业局、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依安县上游乡人民政府、依安县上游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受害人边凤华、王凤云的家属等征求意见,截止到2006810止,只有依安县人民法院、依安县林业局反馈了意见和建议。依安县公安局2006811方反馈正式书面意见。

依安县人民法院受院长委托答复笔者的庭长认为,此案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依安县林业局将对举报人刘茂君的答复抄送给笔者一份,经笔者与刘茂君联系,刘茂君均不同意,故不再此刊出依安县林业局对举报人刘茂君的答复。

依安县公安局的答复,因超出约定时间,但是,尽管如此,部分正确意见笔者已经采纳,并且相应修改了文章内容。依安县公安局的主要意思是:当天628分接到报警,7点多钟出警,因道路不通,导致8点多钟才到达建新村,但是,依安县公安局的答复没有加盖任何戳记,所以,笔者朱以山无法在此采信全部。因为该局都不敢对自己的调查负责,当然,他们也会随时否认自己的答复。

2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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