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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山来迟 @ 2006-09-10 12:11

 

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南英先生:

承蒙你对我反映依安县上游乡建新村农民刘茂君土地问题给与了高度重视,参见:《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农民冤情无处诉 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20559然而,农民刘茂君土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依安县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立案受理,导致刘茂君多年的损失无法弥补。目前,刘茂君仍然在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疲惫的奔波。

可以说:自你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的工作有了一定起色,但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级法院违法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违法收费在基层法院非常普遍,我就掌握依安、林甸、青冈等法院违法收费的证据,有的还相当严重。个别法院的院长存在犯罪问题,很不幸的是,依安县人民法院以院长鞠春江为首的单位违法犯罪,二○○五年十月五日,我开始陆续冒险举报到依安县公安局、依安县人大常委会和依安县政法委,以及齐齐哈尔市政法委,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查处,甚至没有任何纪律处分。我却遭受了不应有的打击报复和威胁,主要体现在我和我亲友的案子被肆意枉法裁判和不予受理。

我们退一步讲,假使依安法院够不上集体犯罪,按照《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院院长鞠春江也应当引咎辞职,因为他为首的依安县法院违法经营房地产,非法集资,违法与民争利。请及时予以免职,并给与相应处分,尽快清除一批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级法院违法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法院系统根本没有有效的纠正错案的体制,舆论监督苍白无力,群众上访盲目混乱,由此进一步导致了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现将我写的几篇批评法院系统的文章一并寄给你,仅供参考。

此致

 

                                朱以山

 

                              二○○六年九月十日

注:此信已经于2006910日上午专程挂号寄送南英院长。

附件:1. ——依安县人民法院单位集体犯罪

      2. 在省高级法院信访接待室的半天

      3. 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农民冤情无处诉

      4. 周一上午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立案信访大厅

      5.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信访大厅门口设立了三品检查仪

      6. 黑龙江省法院系统行政案由审理案子的行政庭立案 

朱以山的电话:0452—8577788(小灵通) 0452—7026042   0 13845226985
通信地址:161500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朱以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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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紧 ——依安县人民法院单位集体犯罪

依安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经过多方调查和反复研究后,特别震惊地发现:依安县人民法院存在严重单位犯罪问题,现特举报如下。

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年年内,开发建造了商服楼,非法拆迁(数额达几十万元人民币),西面一面全部卖给了阶梯英语学校等个人,南面最西头的一所卖给了崔显廷。每个门市房的正常价是一十九万元人民币,共计非法经营数额在壹佰伍拾余万元人民币,且至今没有依法缴纳一分税款,偷漏税款柒万伍千元人民币,至今没有入库,没有经过有权批准减免税款的机关批准。依安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查到该院名义依法纳税,依安县工商局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安县建设局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建设许可证,依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

依安县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拆迁、建设经营许可证经营拆迁和建设,不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已经构成经济犯罪,应从严从快惩处。因为,依安县法院的院长和法官都是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的,他们完全是明知故犯。该院院长鞠春江是依安县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建设经营许可证经营房地产的主谋,他去年五月份刚到依安县法院任院长,就力排众议,决定建造商服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第五十一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依安县人民法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以院长为首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请贵局依法组织精干力量及时查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请依法为我保密,以免我遭受不应有的报复和迫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我应得的奖励。

特此举报

                            举报人:朱以山

 

                             OO五年十月五日

 

 

朱以山的电话:0452—8577788(小灵通)  0452—7026042   0 13845226985
通信地址:161500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书店转朱以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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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11

2007-07-15 16:48 匿名 222.171.*.*

          <<谁为老百姓撑起一片蓝天??>>
  
  
  
  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份,黑龙江省庆安县的一个农村,因为土地承包的问题当地老百姓和该村村长(王永林)发生口角,村长给其经常一起打猎的朋友派出所民警(孙德峰)打电话说:有人在他家里放炸药包,请求其援助。当时孙得峰带领其他几名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确认系村民燃放鞭炮,而非王所说的放炸药包,但是仍认为村民(毕书军)等人有故意闹事之嫌疑,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及身份证明也没有着装的情况下,要带走毕,其家人及村民反对出面阻拦。王及王的兄弟家人仗着孙等人在场,手持木棍对村民大打出手,孙不但不管还口出低级下流语言对村民进行辱骂甚至踢打。村民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还手,现场局面一片混乱。
  孙打电话求助,说村民围殴警察,庆安县公安局派出警力30多人,对村民进行镇压,在王的指认下见人就抓,不问事情原委,强行抓走村民16人其中还有不满18岁未成年一名。
  庆安县公安局在抓人之后,并为履行法律程序对村民进行审讯,而是对他们刑讯逼供,所做笔录不让当事人阅读,伪造证据,同时在未出示任何处罚通知的情况下对村民强行拘留10日,事后在每人交纳1000-6000元不等的罚款的情况下将村民放回(罚款没有出具任何票据)。
  事后村民不服处罚结果,认为,一民警孙德峰等人在未证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强行要把人带走违法在先,致使发生后面的混乱。二庆安县公安局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再次违法。三庆安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罚款超过了治安罚款的上限,且未出示任何票据,而且钱是由公安局自行收取,再次违反了法律程序。故此将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案件由庆安县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期间没有采纳原告方(村民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反之采纳被告(庆安县公安局)当事人的证言(包括孙德峰在内)最后审判结果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至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仍没有任何调查,没有采取原告的任何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维持原判。
  试问:我们的法制社会从何说起?我们的人民政府为谁做主?在我们国家呼吁建设文明社会、法制社会的同时为什么还有这样黑暗的事实?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还有多少这样黑暗的角落?谁又能保证普通老百姓的人身权益?谁为老百姓做主?谁能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谁为老百姓撑起一片蓝天?
  以上事实只是简短的叙述,在这里写出来希望得到公众的支持,是否会有正义的人士能够伸张正义!!!!!!
  我们的社会存在这样的事情让人心寒啊!我们的政府存在这样的事情让人担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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