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诉移动公司收取来电显示违法一案法院受理
一、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退还原告朱以山点对点彩信费25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支付原告朱以山交通费5元和诉讼误工损失费149.32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负担。
从2007年7月份起,被告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把“点对点彩信费”变成了“来电显示”,继续大肆每月扣收朱以山五元钱。
附:朱以山诉黑龙江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以山,男,
被告:黑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分公司,负责人:周贵林,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
诉讼请求:
一、立即加倍退回非法收取的来电显示60元,今后不得再收取包括全县办理“双免”业务用户的来电显示费;
二、诉讼材料费50元和诉讼误工损失费149.32元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于
被告从2005年起擅自单方收取了我的“点对点彩信费”,后来,经过诉讼,被告同意退回多收的费用。经查:自2006年7月起,我收到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账单》上,原来的“点对点彩信费”变成了“来电显示”,被告每月继续收取5元费用。
被告的此种行为,不但没有改正原来的错误做法,而且继续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故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保护我和其他广大移动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七年一月九日
附:1. (2006)依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2.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帐单》(手机号码13845226985);3.朱以山工资证明;4.诉讼材料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