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诉移动公司不向用户支付利息一案法院受理
尽管即将全面实施的中移动的八承诺仍然不足,但是,也充分说明了近几年来,陈书伟、戴元龙、吴泽西、张红鑫等人针对移动公司乱收费进行得不懈努力已经起了巨大作用。
可以说,每多收用户一元钱的费用,在全国就是几个亿,因此,经营能力和水平并不高的移动公司多年来获取了大笔不义之财和商业暴力,他们县级公司的小经理的月薪和各种补贴就超过万元以上,造成了明显的分配不公。近年来,各地用户通过各种方式打击移动公司暴利和霸王行为的风起云涌。希望更多的人参加到反垄断和反腐败的事业中来,以实际行动,切实帮助移动公司规范收费行为,树立服务意识。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以山,男,
被告:黑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分公司,负责人:周贵林,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话费与存款利息2.94元人民币;
二、诉讼材料费50元和诉讼误工损失费149.32元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于
我经常一次性存话费50元、100元,被告从2003年至今从来没有给过我一分钱利息,如果我欠费,他们就给停机。2006年1月至9月间,可以查到的每月余额的平均值为:68.19元人民币,以前的其它月份已经不可查到。照此计算,三年多来,我常年在被告处存款68.19元,被告当天就存入了银行,获取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年利率的0.72%计算,被告应当向我支付1.47元利息。
被告侵占话费利息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保护我和其他广大移动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朱以山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1. (2006)依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
2.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帐单》(2006年1——9月);
3.朱以山工资证明;
4.诉讼材料费。
相关链接:1.《朱以山诉移动公司收取来电显示违法一案法院受理》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156351,
2. :《朱以山诉移动通信公司扣收“点对点彩信费”案被正式受理》,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75929。
3.《朱以山诉移动公司扣收“点对点彩信费”案正式调解结案》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90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