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局公然包庇非法经营和犯罪活动
——黑龙江省招生办的非法经营千万元至今没有依法查办
二○○五年六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以翻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考试题与参考答案汇编》两书。极其震惊地发现:黑龙江省招生办和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这两个单位不但存在非法经营问题,而且存在严重的偷漏税款行为!
多年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每年都编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考试题与参考答案汇编》两书(书号分别是:ISBN7-81076-724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我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了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无照刊发经营广告业务,收取广告宣传费问题。至今是既没有依法查处,也没有依法答复。
二○○五年七月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依法向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举报了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几年来收取了大笔的广告费,偷漏了应当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费等,且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依法使用发票问题。
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二○○五年七月十五日通过电子邮件给了我一份便函,全文如下:“朱以山同志:我局已经按照你所举报的内容去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检查。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不属于我局纳税户。该委员会的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6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管理属地化原则,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无权查办。我局现已将你的举报信按照征管程序转给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二○○五年七月十九日收到。哈尔滨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张丽同志于同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告知我应当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系。张丽当时通知我用的邮箱是:debrazhang4107@hotmail.com,电话是:0451-82280656。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我唯恐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收不到举报信或者不能及时和我联系,又专程挂号寄给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一封举报信。经哈尔滨市邮政局查清,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了举报信。
按说,到这里,他们应该顺利查处黑龙江省招生办的偷漏税行为了。但是,遗憾的很,他们先是以审计机关在审计黑龙江省招生办的帐目为由,不及时介入查处,同时又给黑龙江省招生办充分活动的时间和机会。
在笔者的不断催促下,以致于
经过我进一步调查了解,为了遮人耳目,使收费合法化,黑龙江省招生办于2006年3月,搞了一个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主管,黑龙江省招生办主办的《学子》杂志。我还真的不知道,作为国家机关的黑龙江省招生办,居然可以办《学子》杂志有限公司???大股东是谁??资金哪里来的??实在是不伦不类。这个杂志,目前在黑龙江省全省仍然通过没有书刊发行资格的各市县教育局发行,大搞强行推销,成为各市县教育局谋取非法利润的工具,成为榨取学生的手段!!!
可以说,多年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出版社,倚仗着自己的权力,从来没有办过广告经营许可证,没有依法缴纳过一分税款,已经严重触犯了刑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
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第五十一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黑龙江省招生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以主任为首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哈尔滨市工商局和查办此案的地税人员,你们究竟收了人家黑龙江省招生办多少好处?还是黑龙江省招生办违法给你们亲朋好友办了什么事情,你们才如此胆大妄为!!!
黑龙江省招生办,希望你们能够反省自己的行为,主动接受处罚。
哈尔滨市工商局,希望你们能够不要只盯着小商小贩欺负,要敢于向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依法向你们举报的有关报刊非法刊登广告一事,希望你们早日查处,早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
总之,希望大家都不要违法包庇犯罪分子!!!立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然,我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应当领取的奖金,至今也没有任何结果,看来,他们号召大家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完全是骗人的鬼话,谁要是相信他们的谎言,使就是一个十足的傻X!!!响应国家机关的号召,却被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当成傻X,今后还有谁再会举报案子???
请有关部门查一查哈尔滨市工商局的腐败官员,看看多年来他们到底包庇了多少违法违纪行为??!!反正仅我举报的四五次,他们都没有认真查处,而且,至今也没有依法答复。
请黑龙江省有关机关立案查处黑龙江省招生办和哈尔滨市工商局的严重违法问题!!!!
我们的国家机关如此不遵守法律法规,如此不重视自己的承诺,又怎么能够认真执法???
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452—8577788(热线)0452—702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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